
充電寶上飛機須隨時攜帶
對于很多市民來說,手機移動電源(充電寶)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旅行必備品。充電寶可以隨身攜帶上機,但不能辦理托運手續。近日,記者從昌北機場獲悉,不少旅客因不了解相關規定,造成行李必須二次安檢,給自身出行和機場保障都帶來不少麻煩。
近8成“不合格”行李因托運充電寶
據統計,僅10月10日至12日三天,南昌昌北機場因旅客托運行李中含違禁物品而需二次開箱包檢查的行李達364件,而其中290件是因為行李中攜帶了充電寶,占總行李復查率的79.67%。
不少安檢人員對這一數據很無奈。目前,南昌機場T2候機樓的行李是集中判包統一檢查。旅客托運完行李,總會步履匆匆地奔向登機口。由于行李檢查判定時間,會遲于旅客的腳步。安檢員每天需要20、30次拿著“不合格”的行李到各個登機口找尋他們的主人,再進行開箱包檢查,把行李內充電寶拿出來,再重新辦理托運。
鋰電池產品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 不能托運
運輸鋰電池或充電寶不慎起火,目前常用的液態滅火器也束手無策,只能起到隔離火勢的作用,等到電池將自身能量全都燒完,火勢才能熄滅。因此民航人是談“鋰”色變。
今年9月,民航局再次下發《關于切實做好旅客攜帶鋰電池乘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要求,鋰電池移動電源(充電寶)按備用鋰電池乘機相關規定執行,即嚴禁放入托運行李,只能隨身攜帶上機。同時,旅客不得在飛機飛行過程中使用鋰電池移動電源(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鋰電池移動電源(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當確保其始終處于關閉狀態。
為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的航空運輸安全,昌北機場按照規定執行:旅客或機組成員個人自用,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的便攜式電子裝置,如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并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備有電池僅限帶2塊。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準后隨身攜帶,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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